广东省景区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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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景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景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Tourism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GD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广义精神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广东省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广东省景区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旅游景区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供旅游景区管理者决策参考;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旅游景区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旅游服务质量的咨询及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宣传活动;

(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八)开展同省内外各类旅游景区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境外旅游景区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旅游景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收集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编辑交流协会内部刊物;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分会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分会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分会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分会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会长办公会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长办公会会议,应由会长办公会成员本人出席。会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长办公会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定期向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团结带领本会全体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组织发展作贡献。

支持本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示范作用;

完成上级党组织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2年8月31日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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